佛山市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提供危险废物回收、贮存、处置方案,并且对危废进行鉴定,有环保局审批的资质。
1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2特性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
3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识别阶段
环评阶段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进行属性判定。
指定管理计划阶段
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在管理计划内明确物质属性。
判别方法
1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行判断,凡是出现在《名录》里的废物一定是危险废物。
2未包含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_T 298-2007)予以认定。
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 GB5085 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在进行上述检测时,如果依据第 6.1 条规定确认其中某项特性不存在时,不进行该项目的检测,按照上述顺序进行下一项特性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如果一项检测的结果超过 GB5085 相应标准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其他特性或其余成分的检测,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无法确认固体废物的产生源时,应首先对这种固体废物进行全成分元素分析和水分、有机分、灰分三成分分析,根据结果确定检测项目,并按照第 6.2 条规定进行检测。
根据第 6.1、6.4、6.6 条规定确定固体废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时,应就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向与该固体废物的鉴别工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保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基本管理框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
规范性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
地方法规
危险废物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制度
标识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危险废物特性应根据其产生源特性及GB5085.1-7、HJ/T298进行鉴别。
处置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应建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除贮存、自行利用或处置外,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固体法》: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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